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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柳永诠、周素芹等人实现企业价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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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03:45:57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交流QQ群:86809880
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柳长庆、柳永诠、周素芹和辽宁科大聚龙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自然人股东张奈、孟淑珍、刘丽娟、王清朋、陈含章、丁丕显、崔文华、吴庆洪、王雁、朱晓东、白莉、王旸、于盛中、张振东、于淼、蔡喆、杨大立、王艳钢、齐守君、柳伟生、牛作琴、柳长江、荆延风、崔彦身、郑学凯、曹忠玉、徐晶、徐东、潘文举、王欣、孙伟忠、陈智博、张丽君和孟凡钢34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于2009年9月进行了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天津腾飞钢管有限公司、王晓东承诺:自2009年9月1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50%。

4.【柳永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柳长庆、柳永诠、苏安徽、崔文华、吴庆洪、王雁、白莉、蔡喆、于淼、周素芹、张振东和齐守君,及上述人员亲属柳长江、张奈、刘俊玲、柳伟生、王欣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柳永诠】关于社会保障金的承诺2010年3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辽宁科大聚龙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柳长庆、柳永诠、周素芹承诺:“如果相关主管部门因股份公司员工社会保障金缴纳不足要求股份公司补缴员工社会保障金、支付滞纳金或者其他款项的,将由本公司/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柳永诠】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柳长庆、周素芹、柳永诠,控股股东辽宁科大聚龙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0月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以下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企业)将继续不从事与聚龙股份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聚龙股份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本人(企业)控股的企业,本人(企业)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公司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聚龙股份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聚龙股份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控股的企业将不与聚龙股份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聚龙股份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控股的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聚龙股份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聚龙股份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四)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为了规范和减少与本公司的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聚龙集团、柳永诠、周素芹及实际控制人柳长庆、周素芹、柳永诠作出如下承诺:
1.我公司(本人)及下属单位将严格遵循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要求聚龙股份为我公司(本人)及下属单位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代我公司(本人)及下属单位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或以《公司章程》禁止的其他方式使用聚龙股份资金。
2.我公司(本人)及下属单位将严格遵循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按照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定的决策程序、权限进行相关决策。
3.我公司(本人)及下属单位在与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执行以下原则:关联交易定价按市场化原则办理,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没有市场价格的,按成本加成定价;当交易的商品没有市场价格时,且无法或不适合成本加成定价计算的,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4.我公司(本人)及下属单位将严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监督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并妥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允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规范并按规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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